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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。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,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。,推荐阅读体育直播获取更多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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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:56, 3 марта 2026Экономик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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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 陈静 · 来源:tutorial资讯